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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引才及创业政策摘要

发表时间: 2021-05-14 11:50:52

作者: 重庆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协会

潼南区引才及创业政策摘要

一、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摘录)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六条 我区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高效益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员。

(六)急需紧缺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或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七)具有在发达地区党政机关正科级以上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且业绩突出的党政人才。

(八)急需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

(九)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且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十)其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实现我区又好又快发展作用大、层次高的人才,实行特殊人才特殊引进。以上引进对象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三章 引进办法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除可按刚性引进方式办理正式调动、聘用等手续外,还可以采取兼职、讲学、咨询、短期聘用、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引进方式。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可以技术、专利、发明、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带资金和技术到我区创办企业或者采用以资金、技术等入股的办法与企业合作生产,其股权比例由合作双方按国家有关政策商定。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本单位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可与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

(三)来潼南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引进在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对其工资予以浮动。

(五)刚性方式引进到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聘期在五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任职、住房、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等,并在前五年内享受每月特殊津贴。其标准为:免费租住60—120平方米左右的精装住房;安家补助费2—50万元,每月津贴1000—10000元。

(六)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

(七)对柔性引进(兼职)、企业引进、团队引进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生活补贴标准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选。

(九)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可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可直接确定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已经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资格条件可以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享受10—15天公费疗养。

(十二)被引进人才的子女在潼南区内上学可自由择校。刚性方式引进的第六条中前五类人才的家属,可随调随迁,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报相关部门妥善安置。

(十三)对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可因人而异,视其具体情况享受特殊的优惠待遇。

二、潼南区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摘录)

(十二)推进政产学研资用协同创新。对新设立或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研发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五)提升科技孵化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贡献的创新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潼南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摘录)

第二章 科技创新扶持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创新型十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项产品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奖的,按照市级奖励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八条 对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00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3000元/件和12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对到潼南进行风险投资的企业给予资助,其中投资规模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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