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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发表时间: 2021-03-24 15:04:34

作者: 重庆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协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六)聘请名誉会长、荣誉理事、顾问等事项;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八)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八)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涉及理事、监事选举和罢免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原则上应差额。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原则上应差额。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为奇数,总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会议形成的文件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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